|
|
高校毕业生干个体“免费”三年 |
|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按照新的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据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具体操作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