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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
                                                 2006年03月07日 被浏览 1272 次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9号国务院令,宣布1950年12月15日由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我国的屠宰税政策在走过55年风雨历程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自1950年开征以来,屠宰税起到了为国家建设广泛筹集资金、保护牲畜、促进农牧业生产的重要作用。55年间,税务部门共征收屠宰税277.62亿元。
  据了解,屠宰税是我国一个具有较长历史的地方性税种,早在清朝末年就有“屠宰牲畜税”。1950年1月,政务院在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时,将屠宰税确定为全国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财政部依照实施要则规定,拟定了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并报请政务院审批公布。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全国征收屠宰税共计1.06亿元,屠宰税成为当时全国工商税收中为数不多的年收入超亿元的税种之一。在此后的50多年中,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变化,屠宰税政策几经改变。
  根据1950年制定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需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地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要求从当年起,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加征收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从2004年起,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推开,征收屠宰税的地区越来越少,全国屠宰税的收入也相应大幅度减少。2004年,全国屠宰税收入减少为300万元,2005年这一数字进一步减少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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