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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税收文件不公开无效
                                                 2006年03月03日 被浏览 1277 次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自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公开发布,就不具有执行力。

  《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本部门公报或公告、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刊登。如不具备上述发布条件,税务机关也应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或发放宣传材料,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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