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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
                                                 2006年03月03日 被浏览 1216 次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据了解,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使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变现,提前收回贷款,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2005年3月,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在国内正式启动。
    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关于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将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授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营业税方面。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文件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信托项目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在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文件还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机构转让、赎回、置换信贷资产等涉税业务,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等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机构的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同时,文件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体说来,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二是充分考虑与现行税法的衔接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政策上维护了税法的一贯性,也充分考虑了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税收负担;三是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为预防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避税风险,文件对信托项目当年未分配收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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