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方便您办理涉税事宜,依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部分涉税业务的受理发生变化。
一、以下11项业务受理地点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和征管科变更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3.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4.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5.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7.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8.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9.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0.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1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二、以下3项业务受理地点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变更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受理
3.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受理
特此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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