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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2006年03月02日 被浏览 1264 次
 
   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近日明确表示,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这位人士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据这位人士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原有的免税范围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2004年出台的政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切实把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据了解,最新出台的通知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最新的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

 

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范围对照表

 

项目

免税范围

征税范围

1

关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2

关于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3

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4

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5

关于收入核算

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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