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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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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指这些单位本身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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