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条件:(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2、法定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办理程序:纳税人办理注销时,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是因为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方式: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详细情况请查询分局和办税服务厅设置,拨打电话咨询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三县纳税人请拨打相关县地税局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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