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文意见的函
国税函发[1994]75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办463号文转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关于主求继续免征涉外经济活动中各种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意见如下:
  自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我局曾两度对外贸合同(包括进出口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保险合同给予定期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有关文件附后)。以上免税至1993年底均已到期。
  鉴于印花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实行“内外适用”的税种。征税范围广,税负轻微,一般不会给国家对外政策带来不良影响。今年我国税制的重大改革,旨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税制,规范管理。对已两度免征印花税到期的涉外经济合同,本应恢复征税,但考虑到新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实施的任务繁重,新的问题和矛盾尚待解决,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原有的税收优惠,可适当保留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意见,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可以按原免税范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给予免征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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