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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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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2年3月12日),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1989年2月10日)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划定。”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地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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