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01]107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免。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此文下发前至2001年1月1日期间已征的契税,应按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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