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0]161号
 
宿州市、阜阳市、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0]14号)精神,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取消了地税部门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的收费项目。现就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票全部作废,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将未使用的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销毁,并将销毁清册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今后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并不得随征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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