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皖地税函[1999]15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9]25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按照核定的最终收费标准(每卡5元)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层层加码,分解或“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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