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复函
皖地税函[1999]127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关于在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范围内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请示》(宿政秘[1999]13号)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每辆车每年税额4元,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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