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依据:财综[2003]1066号
征收范围: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涉外企业暂不征收)
征收标准: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计征比率为1%。
申报期:按月申报,每月1-10日
 
总 机:0551-2615422 2614050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大厦 E-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