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延期申报的适用范围
    延期申报的范围,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可以延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情形。
    二、延期申报审批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领取《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申报的审批意见。
    三、延期申报的法定义务
    (一)需确有困难等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延期申报时应提出“确有困难”等理由,例如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尚未编制,出现不可抗力等。
    (二)需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除因不可抗力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需经税务机关核准。在一般情况下,延期申报必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即由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延期申报的批准。
    (四)需预缴税款。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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