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80条
 
FONT-WEIGHT: 400;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62.对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63.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等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64.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烟叶税。

  65.对生产、委托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应税消费品的征收消费税。

  (十五)支持绿色出行方式

  66.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暂免征收车辆购置税。

  67.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68.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69.对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70.对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环卫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六)推动发展绿色建筑

  71.对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73.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各地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调0.2个百分点。

  (十七)支持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

  74.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5.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符合规定的,其实施该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构建绿色创新体系

  (十八)支持绿色技术研发

  76.对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7.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8.对重点扶持的绿色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绿色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促进绿色创新成果加快转化

  79.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0.以绿色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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