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购发票管理
 
    1、 发票领购的对象和范围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3) 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但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不得提供超过经营项目的发票。
    2、 普通发票领购程序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管理部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结合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时的实地调查情况,以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填写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将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并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号码。如果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管理部门的意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
    纳税人凭《普通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纳税人日常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普通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信息和纳税人填写的《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审核发售发票;同时,应查验、登记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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