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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10月31日 被浏览 2595 次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指这些单位本身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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