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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政府令第165号
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2445 次
 
征收依据:省政府令第165号
征收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征收标准: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申报期:每年1—3月向当地残联或地税机关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年审材料;7—9月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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