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1102号)下发后,针对许多地方反映水利建设基金缴库不便的实际问题,现明确如下:
为及时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解缴入库,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保留原有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专户,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专户。汇总后,按月填开一般缴款书将专户中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国库。
水利建设基金缴库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840509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