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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2899 次
 
征收范围:凡取得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的在岗职工。
征收标准: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另外,各类企业的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水利基金(乡镇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
申报期:按月申报,每月1-10日;在岗职工交纳的水利基金在每年6月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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