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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劳社[2004]72号
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2681 次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现就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 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其中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工资、奖金即活的部分)、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以及纳入工资构成的岗位津贴。
(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务工资即固定部分 (其中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津贴即活的部分、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以及纳入工资构成的岗位津贴。
(3)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3、缴费单位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在其他单位有社保关系人员的工资报酬, 能够出具退休证、协保证、社保代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2、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
3、缴费个人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一)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已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新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7%。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3%,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7%。
(二)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三)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省规定执行。
三、具体操作程序
(一)新设立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须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各类缴费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为所属缴费个人申报缴费基数,建立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账户。凡不履行参保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个人账户未建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全部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其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三)对于在工商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工商管理部门按其所在区域分类统计,每季度向地税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传递一次有关基本情况;对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的未参保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工商管理部门按其所在区域分类统计,每年向地税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传递一次有关基本情况,以便地税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或补办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参保登记手续。
(四)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携带上月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资料,主动到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2、地税主管部门于当月25日前负责将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情况,传递给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3、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主动到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根据地税主管部门传递的应征数据和国库反馈的缴款回单,及时做好有关单位缴费的基金帐目记录。
(五)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
1、缴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携带上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缴费个人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并负责从缴费个人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应缴费额。核定后的单位人数变动时,需按月申报缴费人数变动情况。
新参保的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一并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2、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每月25日前负责将次月该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情况,汇总传递给地税主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
3、缴费个人所在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主动到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为缴费个人申报代缴社会保险费。
4、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根据核定的应征数据和国库反馈的缴款回单,及时做好有关个人缴费的基金帐目记录,并结合缴费个人所在单位的缴费情况记录个人帐户。
缴费个人所在单位足额缴纳单位缴费和足额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可记录个人帐户;未足额缴纳单位缴费或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暂不记录个人帐户,待补齐缴费后,补记个人帐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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