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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26号
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2351 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缴管理,强化征缴措施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下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 当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核定后,及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准确核定征缴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应当统一。每年4月至6月,各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逐户核实缴费单位的 缴费基数,并逐步推行缴费稽核公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 劳动者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 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确定。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
    对缴费单位历年欠费的处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欠费的跟踪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在资产变现或者债 权债务清偿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地方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缴欠费。对恢复缴费能力的单位,应当及时纳入当期征收基数,并 依法征收。

   三、依法扩面征缴,提高扩面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推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 作,切实提高扩面质量,保证扩面能增收,坚决杜绝参保不缴费的现象。扩面征缴实行通报 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拟扩面对象的有关情况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 调查了解拟扩面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缴费能力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依法 参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扩面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加强费源监控    
    缴费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 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 缴费款、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对未办理注销社会 保险登记的关闭、兼并、破产企业予以注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情况逐户 建立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档案,及时掌握缴费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加 强费源监控。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实际情况征收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 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将 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统一征缴数据,公布征缴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征缴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并规范 征缴数据相互通报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向当地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计划征缴数、实际征缴数、清理欠费数、累计欠费数等。各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进一步发挥职工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加快实施计算机 联网工程,实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信息数据共享,各级财 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六、  科学制定征收计划,确保应收尽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费 征收实绩,结合当年全省工资增长水平以及净增参保缴费人数等因素,于每年年初拟订年度 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设区的市执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省下达的征收计划,考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
    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 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精心组织 实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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