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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医改[2006]1号
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2499 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发[2002]8号)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字[2002]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

    个体经济组织以单位身份到市地税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经济组织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8%由业主承担,2%由本人承担。

    2.医疗救助金。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其中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由业主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个人账户基金的建立

    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1)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2)从业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计入,45岁以上(含45岁)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计入;(3)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

    三、医保待遇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随单位参保人员同等的门诊、住院、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保等待期和中断缴费处理

    (一)医保等待期

    个体经济组织首次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连续缴费6个月后(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或领完失业金后60日内参加或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断缴费处理

    个体经济组织应按月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在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自补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在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五、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在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为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或领完失业金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小组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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