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4月26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究竟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2022年01月04日 被浏览 1848 次
 

 又到了年终大盘点的时候,企业人员在进行资产核实的时候,经常发现有一些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但是总是在苦恼如何将这些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为随着国家放管服的不断推进,所有的很多资料都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因此对很多财务人员就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小编今天带领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一些条件或者资料。

  【定义】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类型】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例如:企业处置账面价值为50万的固定资产,取得转让收入30万,那么这20万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例如:企业应收账款为100万,因为对方三年仍然没有给,会计上认为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因为对方仍然存续,所以这个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证据类型】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外部证据: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此项规定随着国家放管服的改革,已经不要求企业留存备查)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提醒事项】

  1、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必须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3、企业需保证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来源:亿企赢      作者:段亚东
 



  2012年11月的解析——

存货、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确认

  某公司财产被盗,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分别达20万元、30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破案。2011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但不清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对照规定,存货与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取得的证据中,明显的区别是,前者仅要求有“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而后者则要求具备“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上述公司如果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无法提供“公安机关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固定资产被盗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超过两年仍未追回,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如果上述公司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被盗损失可以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