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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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义解读】享受扩围后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主体有三类,其中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非常容易判断,但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则不好判断。因为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作为“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中享受主体之一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财税10号公告仍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考虑存在新办企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将其分为存量企业和新办企业两类予以分别明确。
1.存量企业。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自2021年起每年已经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不管具体是几月(一般为3月、4月或是5月)办理的汇算清缴,可自办理汇算清缴
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掌握以下三点:
(1)此处的“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指税款的所属期,而不是申报期。因此,按次申报的,纳税人自
7月申报(当月发生的应税行为)起,就开始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自
8月申报(申报7月属期税款)起,才开始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则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3)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据上年汇算清缴结果判断。因此,如果上年汇算清缴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减免税期间(办理上年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使企业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的三个指标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依然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反之亦然。
2.新办企业。此处的新办企业,是指成立后从未依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1)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是否能够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分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两种情况:
①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
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②按次申报的,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在
设立时点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设立次月开始至首次办理汇算清缴期间,其余按次申报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则依据申报期
上月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新设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每个申报期申报时按申报期的上月末数据(
不是按季度平均值计算)来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上一个申报期内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结果,不影响下一个申报期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
(2)依法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何时不得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分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两种情况:
①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②按次申报的,纳税人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理解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需要掌握以下四点:
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再依据首次汇算清缴前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减免优惠。
②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退税或补税)。
③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④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和上述非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老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时间上对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影响不同。一般纳税人非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一般为3月、4月或是5月)不会对后续月份“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享受产生影响(
享受减免税期间固定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而新设企业首次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一般为3月、4月或是5月)对后续月份“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享受有直接影响(
享受减免税期间为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