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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1版)
                                                 2021年07月20日 被浏览 253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一)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表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创新企业 CDR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其他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3.“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入。

  9.“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2.“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3.“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4.“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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