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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1年07月20日 被浏览 306 次
 
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7.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黑财办[2020]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3)黑政办规[2020]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办理流程】

  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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