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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3483 次
 
    1. 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凡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申报的,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地税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地税机关有权取消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3.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根据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对不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减免的税款。
    4.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的,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况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5. 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规报批减免税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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