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减免税项目 |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
3-1 |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
1. 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 |
3-2 |
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减免税 |
1. 书面申请及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复印件;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复印件。 |
3-3 |
校办企业减免税 |
1. 校办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资料;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复印件。 |
3-4 |
劳服企业减免税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复印件;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
3-5 |
福利企业减免税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复印件;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
3-6 |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减免税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复印件。 |
3-7 |
养老机构减免税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复印件;3.《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 |
3-8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 |
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2. 工商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 |
3-9 |
新办三产企业减免税 |
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2. 工商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10 |
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 |
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2. 工商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确认为监狱、劳教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
3-11 |
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减免税 |
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2. 工商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
3-12 |
乡镇企业减免税 |
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2. 工商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确认为乡镇企业的证明材料 |
3-13 |
高校后勤实体减免税 |
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2. 工商执照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确认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
3-14 |
合并分立减、免税 |
1. 合并、分立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 经合并或分立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3. 合并、分立企业的实施方案;4. 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依据同上);5. 合并、分立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6. 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
3-15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
1. 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2. 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相关部门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3. 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地税机关重新确认后,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
3-16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度 |
1. 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 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
3-17 |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税 |
1. 营业执照副本;2. 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