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装置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国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一、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安装使用(变更)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出示下列证件、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安装、使用 税务机关审批后,税控装置售后服务网点根据《安装使用(变更)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核准的信息,设定税控收装置的功能,安装、调试完毕后,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领购税控收款机发票,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管理。 (三)维护 1. 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 在机器维修期间,用户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四)变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更等原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安装使用(变更)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税控装置售后服务网点据以变更。 二、税控收款机的管理规定 (一)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 (三)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四)用户因停业而暂停使用税控装置的,应在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结清应纳税款的同时,申请办理税控装置的停机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其填报的《停业登记表》上注明“已清税停机”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纳税人申请复业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复业开机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五)用户因终止营业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缴销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按规定办理税控装置的注销停机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已清税停机”字样,纳税人凭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 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 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 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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