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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3037 次
 
    一、延期缴纳税款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造成暂时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所称特殊困难具体指:
    (一)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直接较大影响的。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征收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及证明材料包括: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 纳税申报表;
    4. 财务报表;
    5.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6.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7. 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需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单或中介机构证明以及灾害影响数据;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受到直接损失的,要提供国家新政策文件复印件及直接影响数据等。
    (二)批复
    1. 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省局授权由市级地税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批复。
    2. 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省地税局制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转市局。
    (三)缴纳
    1. 纳税人经省、市地税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税款    的,责令其限期缴纳;申报纳税窗口从批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报经区、县局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滞纳税款应当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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