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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方式 |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 滞纳金加收 | 欠税管理 | 延期缴纳税款 |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2495 次
 

    一、税款的退还
    是指在发生超纳、误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职权或应纳税人的要求,将已入库多征的税款依法退还给原纳税人的制度。
    (一)税款退还的前提条件和范围
    1. 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2. 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1)计算错误和结算性质的退税;(2)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入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3)减免税政策执行滞后造成的退税。
    (二)税款退还的方式和时限
    1. 税款退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发现后依职权主动退还;一种是纳税人发现后要求退还。
    2. 税款退还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况:(1)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应立即退还。(2)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三)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1. 多征误征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印章后随同多缴税款相关资料提交窗口。
    税务机关发现多征税款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发给纳税人《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辅导其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
    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复查核实,提出初拟意见后报分局(县局)局长审批。审批后,纳税人到申报纳税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并持《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到国库或财政税费征收局审查办理退库手续。
对需要退还现金税款的,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和完税凭证(纳税记录卡)号码和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后,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基层税务机关在自收税款入库前,纳税人申请退税,经审查属实,可将多收税款及时退还,并收回原纳税凭证(税票收据联)与报账联、存根联一并作废。
    2. 减免税退还的程序
    纳税人发生减免税退税的,持《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印章后随同《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和已完税凭证资料一并提交窗口。
    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复查核实,提出初拟意见后报分局(县局)局长审批。审批后,纳税人到申报纳税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并持《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到国库或财政税费征收局审查办理退库手续。对需退还现金税款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3. 税款退还的要求
    (1)税款退还的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而主动退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在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退还的数额。A、在税务机关发现后主动退还的情况下,其退还的数额为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B、纳税人发现后要求退还的情况下,退还的数额是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期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3)退税时的税款抵缴。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二、税款的追征
    是指在实际的税款征缴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未征少征的税款要求补缴,对未缴少缴的税款进行追征的制度。
    (一)税款追征的条件和范围
    1. 税款追征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了应纳的税款。
    2. 税款追征的范围包括:一是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以及明显笔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三是偷税、骗税和抗税。
    (二)税款追征的方式和时限
    1. 税款追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税款的补缴,它是指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另一种是税款的追征,是指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税务机关对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当追征。
    2. 税款追征的时限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应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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